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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貿易糾紛通常通過兩種情況來處理,一是在對方的國家內提出訴訟,另一種是在雙方認定的地方做調解或仲裁。 在第一種情況下,訴訟的一方會遇到許多不利的因素,比如,他必須在另一個國家聘請律師,按照當地的法律來進行訴訟。許多文件必須通過郵寄來處理,如果一方需要訴訟方到起訴地來問話的話,起訴人還必須到起訴地來。 文武律師事務所經手的案子,通常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廠家發貨到北美,或是打款到北美要求購買貨物,北美的廠家或是拒絕付款,或是拒絕發貨,或以次品抵貨。這樣的跨國訴訟通常對國內地廠家來說是勞民傷財。即使官司打贏,被起訴的一方通常是不誠實的公司,他會轉移公司資產,然後讓執行方沒有資產可以執行。 所以,我們希望國內公司和北美公司從事貿易時,請當地的律師對北美公司作一個檢索,比如,公司註冊檢索,債務登記檢索,破產檢索等等。 我們經常遇到一些糾紛,雙方的貿易合同只有1-2頁紙,是用國內形式擬定的。在北美,這樣的合同沒有多少法律意義。我們希望國內的廠家在議定合同時因請北美當地律師來參與,畢竟,以後的糾紛通常是在北美當地解決。 在擬定合同時,我們會鼓勵合同雙方約定如果有合同糾紛,雙方通過仲裁來解決。雙方應該指定仲裁的地點。通常的地點應該是在北美公司的所在地。因為異地仲裁結果,很難到北美來執行。而且,在合同中,雙方應明確規定,仲裁對雙方有制約作用。合同也應該對什麼是主仲裁的對象和範圍有一個規定。通常,範圍越廣泛越好。 仲裁和法律訴訟相比有許多優點: (1) 可以避免對北美法律不瞭解的劣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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