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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訴訟

移民訴訟通常有兩種情況,第一種是移民,難民被拒絕後,上訴至移民難民上訴廳。第二種是,簽證被拒絕,上訴至移民難民上訴廳失敗後上訴至加拿大聯邦法庭。

在第一種情況下,因為移民難民上訴廳不是正式的法庭,律師,當事人和有牌照的移民顧問可以上廳。在第二種情況下, 上訴至聯邦法庭,只有律師才能代理。

移民難民上訴廳上訴

通常,在申請配偶,親屬擔保移民,難民申請被拒絕後,當事人可以在30天內上訴至移民難民上訴廳。通常的程序為,移民部將會在3個月左右的時間,把當事人在移民部的有關檔案提供給當事人和上訴廳。

通常,移民部都會和當事人舉行一個調解會議,當事人必需回答移民部官員的問題來說服移民官他的申請是真實的。如果移民部官員同意,他就會通知當時拒絕你申請的移民部或領事大使館,讓他們重新審查你的申請。如果移民部官員不同意,你就必需上訴至移民難民上訴廳。

聯邦法庭上訴 (Judicial Review)

在加拿大,任何政府的行為都可以上訴到聯邦法庭。如果你的簽證,其他種類的移民申請被拒,或是移民難民廳的上訴被駁回,你可以上訴至聯邦法庭。

聯邦法庭並不是所有的上訴都會接受,通常,法庭必需首先決定要不要接受你的上訴(application for leave),如果同意接受後,你才可以正式上訴。

移民難民上訴廳和聯邦法庭有許多不同的地方。首先,上訴廳不是正式法庭,而聯邦法庭是正式法庭,只有律師才能出庭。其次,上訴廳不能考慮人道和公平法規,聯邦法庭可以考慮人道和公平法規。我們碰到許多案子,上訴被上訴廳拒絕,上訴至聯邦法庭,聯邦法庭裁定移民部敗訴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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