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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贸易纠纷通常通过两种情况来处理,一是在对方的国家内提出诉讼,另一种是在双方认定的地方做调解或仲裁。 在第一种情况下,诉讼的一方会遇到许多不利的因素,比如,他必须在另一个国家聘请律师,按照当地的法律来进行诉讼。许多文件必须通过邮寄来处理,如果一方需要诉讼方到起诉地来问话的话,起诉人还必须到起诉地来。 文武律师事务所经手的案子,通常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厂家发货到北美,或是打款到北美要求购买货物,北美的厂家或是拒绝付款,或是拒绝发货,或以次品抵货。这样的跨国诉讼通常对国内地厂家来说是劳民伤财。即使官司打赢,被起诉的一方通常是不诚实的公司,他会转移公司资产,然后让执行方没有资产可以执行。 所以,我们希望国内公司和北美公司从事贸易时,请当地的律师对北美公司作一个检索,比如,公司注册检索,债务登记检索,破产检索等等。 我们经常遇到一些纠纷,双方的贸易合同只有1-2页纸,是用国内形式拟定的。在北美,这样的合同没有多少法律意义。我们希望国内的厂家在议定合同时因请北美当地律师来参与,毕竟,以后的纠纷通常是在北美当地解决。 在拟定合同时,我们会鼓励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有合同纠纷,双方通过仲裁来解决。双方应该指定仲裁的地点。通常的地点应该是在北美公司的所在地。因为异地仲裁结果,很难到北美来执行。而且,在合同中,双方应明确规定,仲裁对双方有制约作用。合同也应该对什么是主仲裁的对象和范围有一个规定。通常,范围越广泛越好。 仲裁和法律诉讼相比有许多优点: (1) 可以避免对北美法律不了解的劣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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